本網訊 婚約解除后,彩禮該不該退還?近日,水北街道司法所受理了一起彩禮返還糾紛,經多次耐心調解,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。 2019年初,男方李某與女方張某經媒人介紹訂立婚約。按習俗,李某向張某約定給予一定數額的彩禮,訂婚時先行支付了3.2萬元及金項鏈1條,金戒指1枚。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后,雙方因性格不和產生矛盾,多次吵吵鬧鬧,并最終于2021年初分手,分手后雙方不再往來。近日,男方李某及其家屬多次要求女方張某返還彩禮及戀愛期間開支共計5萬元無果后,找到水北街道司法所。 街道司法所受理該糾紛后,立刻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。調解初期,李某認為雙方只是訂立婚約,并沒有共同生活也未登記結婚,所以給付的彩禮應當全部返還,而張某則認為是李某主動提出解除婚約,按照當地風俗,彩禮應當扣除一部分,并主張李某給付的部分費用不屬于彩禮范圍。雙方就彩禮范圍以及彩禮返還數額多次產生爭執,調解工作陷入僵局。 調解員見此情況,采取“背靠背”調解方式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的解釋一般規定,分別給雙方當事人“以案釋法”,闡明彩禮法律規定和彩禮范疇,釋明如無法調解只能通過法院判決解決,且事情鬧僵鬧大,更容易造成雙方名譽受損的不利影響,又加以道德情感感化。最終,雙方達成由張某一次性返還李某3.2萬元彩禮及訂婚金飾的調解協議,平息了雙方的怨氣,避免了矛盾的升級。(龔義麟 李小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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